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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客订购App美睫致眼部受伤获赔 法院:平台要承担义务

   日期:2015-12-05

  东方网12月5日消息:O2O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,省却了冗杂的中间环节让利于消费者,其高性价比的服务成为许多人的首选。但法官提醒消费者,享受便利的同时要加强甄别能力,否则一旦遭遇侵权,追责会变得困难。日前,徐汇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新类型侵权案件,消费者通过在手机App平台订购美睫服务致眼部受伤,最终获赔。

  在外企工作的刘小姐喜欢尝试各种新事物。去年10月21日,她通过手机上某App应用软件预订了美睫服务,并支付了248元的服务费。次日晚上19时20分,美甲师按约上门服务。约一个半小时,完成美睫服务后,刘小姐当即表示双眼不适,眼睑红肿疼痛,但美甲师表示这类情况是普遍存在的,待胶水变干后即可好转。10月24日,情况不见好转的刘小姐前往医院就诊,结果被诊断为化学刺激致结膜炎、眼组织严重充血。没过几天,再次就诊时,被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、角膜上皮点状脱落。

  负伤的刘小姐多次与美甲师及该软件公司进行沟通,由于双方之间关于赔偿数额的心理差距过大,无果。刘小姐遂诉至法院,要求该软件公司承担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,美甲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软件公司则辩称,自身只提供居间服务,与美甲师不存在雇佣关系。同时,该公司免责声明称不对服务提供者平台上提供的服务负责,也不为其服务提供任何担保,如有纠纷由双方自行处置。而美甲师则拒绝出庭。

  案件到了陈强法官手里,这一新类型案件引发了他的思考。美甲师因自身行为构成侵害已确定无疑,但该App平台究竟是否应承担责任,承担多大的责任则需进一步思考。为了更了解该案件,陈强上网搜索此类App平台的运营模式,并下载安装了解软件详情,并组织法官助理就此案件进行探讨。

  经审理,法官陈强最终认定该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,免除自身责任而加重消费者责任风险属于无效,并判决美甲师赔偿刘小姐各项费用合计2万余元。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,该软件公司需在上述赔偿款的30%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。

  法官说法:

  陈强表示,这是一起新类型案件,App平台提供了手艺人的信息供消费者选择。首先,平台既然盈利,就要承担一定义务,不能仅仅审核其身份信息,而且要审核其服务资质;其次,相比传统服务手段,该平台上的手艺人无固定服务场所,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,会增加维权困难。App软件公司如果不承担责任则对消费者不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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