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14-09-01
因国内航空煤油价格调整,我公司自2014 年09月5日零时(含)起(以出票时间为准),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,具体如下:
一、800 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110 元,800 公里以下(含)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60 元。
按成人普通票价10%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;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%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(含无成人陪伴儿童),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,即800 公里以上航线收取50 元,800 公里以下(含)航线每位旅客收取30 元。
三、其他说明:
(一)对2014年9月5日前已出票的,乘机日期为2014 年9月5日(含)后的国内客票,不补收燃油附加。
(二)对2014年9月5日前出票的国内客票,如2014年9月5日(含)后旅客提出自愿变更,不补收燃油附加。如改期与升舱(或更改子舱位)同时进行,需要换开新客票时,则需按照标准收取燃油附加(如原客票已收取过燃油附加费,则与本期收费标准对照,多退少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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